区卫计委:负责对狂犬病的预防宣传和疫情监测及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、免疫接种、狂犬病人的诊治和监测工作,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,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,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管理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、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免疫接种具体地点由区农业部门另行通知。
适用本通告,由区农委依法警告,养犬人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,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。
禁止携犬进入公共交通工具、国家机关及学校、儿童活动场所;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体育馆、展览馆、会场、影剧院、游乐场、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(犬类表演、展览场所除外);医院、银行、候车厅、候机室、商场、宾馆、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;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、广场、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,由区卫计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养犬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较严重的,养犬人应主动做好犬只免疫接种工作,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。
所携带的小型观赏犬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, (三)烈性犬:猎犬、狼犬等性情爆烈的各种犬, 各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。
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;对违章养犬或拒绝、阻挠捕灭违章犬,